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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为镜 努力提升司法能力

作者: 周静溪     时间:2014-07-02 阅读:64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为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坚持用群众路线统揽法院工作,切实将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高度信赖和充分认可。

古语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习总书记的“三严三实”,我们立案庭有了自己的一点思考:以当事人为镜,可以明礼仪,可以知变化,可以转作风。

以当事人为镜,可以明礼仪。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仪是辨别一个人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的外在体现。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也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中,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更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亲和力——亲民、近民。因此,注重礼仪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在直面当事人时,应做到“四要四不要”:一要穿着得体,仪表端庄,不要奇装异服;二要举止文雅,落落大方,不要趾高气扬;三要说话文明,语调柔和,不要斥责喧哗;四要态度积极,精神抖擞,不要萎靡不振。

每一名司法干警心中时刻惕厉自省,以当事人为镜,规范诉讼服务礼仪,规范自身言谈举止,才能拥有一名政法干警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以当事人为镜,可以知变化。要努力在方便群众诉讼上有新的作为,使人民法院离群众更近些,让群众打官司方便快捷。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是接触人民群众的第一道窗口。方便群众诉讼,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的功能设置,为此,我院立案厅新添设置了饮水机、复印机、诉讼文书样示、立案程序提示宣传标等,让当事人进门有水喝,立案有导向,努力把窗口打造成为人民法院的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和谐之窗、公信之窗。

以当事人为镜,可以转作风。如果说礼仪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体现,那么作风则触及人的灵魂,它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成败,关系社会发展。

思想为源,行为是流。思想有觉悟,行动有速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心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牵转工作之风以提升工作质效:一是严守纪律廉洁从政,要自我约束,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以权谋私,为法清廉。二是一丝不苟敬业奉献,要埋头实干,正确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不慵懒萎靡,兢兢业业。三是养成习惯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

转学习之风以加强职业修养、提高履职能力。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政策推陈出新,法律与时俱进,不学习无才干。除了学习政治理论,最新政策掌握与否、各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以及应用程度与否,都直接体现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体现在为当事人立案以及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腹有诗书气自华,做一名时时充电的政法干警,处理法律事项时才能应对自如。

没有一种力量,比来自人民更强大;没有一种根基比根植人民更坚实;没有一种事业,比服务人民更崇高;没有一种追求,比赢得民心更珍贵。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这是一条在新的历史时期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人民司法事业紧密结合的新路。我们相信,沿着这条道路阔步前进,我们人民法院干警一定能交出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精彩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