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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与高新公安分局紧密配合 顺利执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作者: 李东旸     时间:2014-08-06 阅读:941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立光与被执行人李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凉马李村五组。身份证号:410223197802103516)既不如实申报财产,又故意隐匿行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将案件移送高新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分管刑侦副局长张伍、法制大队长高杰分析案情后,立即予以立案,并将此案交由团山派出所办理,团山派出所所长董春发迅速安排民警李军具体侦办此案,由于高新公安分局领导和团山派出所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将犯罪嫌疑人李涛上网追逃。2014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涛在汉口火车站被武汉铁路局民警抓获, 2014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涛由你局干警和我院法警共同押送回襄阳之后,李涛写下书面悔过书,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郑立光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造成的各项费用63272.11元,申请执行人郑立光写下书面谅解书,同意不再追究李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责任。根据襄中法[2013]304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文件精神,我院建议对李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得到了襄阳高新公安分局领导和干警的大力帮助,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李涛捉拿归案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了申请执行人郑立光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同法院的合作也为以后涉民生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便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