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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招募未成年人有偿陪侍,KTV老板被判刑!

时间:2023-02-24 阅读:6756

近日,高新法院对一起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案件进行宣判,依法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胡某、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2年6月,郑某承租本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的KTV。为招揽客人增加收益,2022年9月,郑某与胡某商议后从省外招募了6名未成年女性到该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2022年9月,胡某、郑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1月16日,检察机关以胡某、郑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作为一个新罪名纳入刑事法律规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主要指向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的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牟利性违法活动的行为。《刑法》将该罪的罪状描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与保护。近年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逐步完善,任何组织、诱导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如遇不法分子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投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