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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以次充好,低价酒穿上“高档衣”

作者: 张向辉     时间:2022-03-15 阅读:569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人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不惜制假售假,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襄阳高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制作销售假冒白酒案件,刘某等四名被告人采取将同品牌或其他品牌低档次白酒混合灌装到高档白酒瓶中的方式,制作假冒的高档白酒出售,最终因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四人的行为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责令其共同在襄阳市级报刊媒体上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韩某、刘某某、李某四人先后在襄阳市樊城区某镇、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村租用民房,采取以同品牌或其他品牌低等级、低档次白酒混合灌装到高等级、高档次白酒的方式,无证生产伪劣的“白云边”系列、“霸王醉”系列、“古隆中”系列、“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并将所生产的以次充好伪劣白酒销往襄城区、樊城区等四家烟酒门店(另案处理),销售金额高达29万余元,2021年1月,四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襄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另因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刘某、韩某、刘某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无证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另四被告人的行为已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高新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尤其是高端酒类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尽可能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千万不要因贪图便宜造成买到假货,同时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甄辨能力,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让制假售假者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