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因对被告居住地址认定不准,导致被二审改裁的 案例谈预防错裁、改裁的思路
作者: 张家国 时间:2014-12-02 阅读:2446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人口流动显常态化。受理案件时,审查原、被告的住址,是办案人员必做的一项工作。随着公安机关对自然人户籍的管理以及工商部门对法人注册登记确认的旧规新政都在用,再加上案由的不同,导致对原、被告的居所地和办公所在地的确认也不一样。本文试结合具体案例谈,应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预防一审错裁,二审改裁, 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思路。
一、简要案情
2013年12月23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姚观德诉被告胡寿江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人胡寿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以已经生效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87、009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胡寿江且住于襄阳七里河路,本院予以确认为依据,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后,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从2006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襄城区的事实成立,遂裁定撤销我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襄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原因分析
随着二审民事裁定书的生效,宣告我院一审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系错裁。原因有五:一是承办人分析、认识本案事实的过程过于定格化,没有看到问题的多面性,两年前生效判决确认的被告地址是正确的,两年后就可能是错误的。此案依襄城法院已经生效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87、00988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胡寿江为被告,且住于襄阳七里河路为由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看似正确,实际错误。二是因人口的流动性,两年前居住的地方,不等于两年后还住于此。三是因户口的登记地和居住地不在一地是司空见惯的事,当事人可因利益来权衡地址的适用。四是客观工作忙没有到实地调查核实所致。承办人对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相关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时,没有到实地调查核实也是导致错裁的原因。五是诉讼标的的不同,也导致被告的住址要求有区别。
三、应对措施
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差错、瑕疵案件的发生,提高案件质量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减少或杜绝类似上述错误案件的发生,要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要注重学习。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要了解的清楚明白,在解决问题时要善于融汇贯通。二是要注意辩证的看问题。物质运动规律告诉我们,事物是变化的,不可能一成不变。法律事实是靠证据说话,有了真实可信的新证据,原来的法律事实就可能被改变。本案一审裁定被二审改裁,也说明辩证看问题的重要性。三是要加强工作的责任心。被告就案件的管辖权处于对利益的权衡,提出异议是常见的。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要不裁移,要不裁驳。实践中,当事人对案件移送他院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的少一些,但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的较多。我院在处理此问题时,通常做法就是移送二审审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上诉案件改裁的发生,承办法官应就被告提供的新住址的证据到现场核实,获取相关材料。根据材料核准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裁移,裁驳,从源头上杜绝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四是要注重处理方法的灵活性。首先给被告送驳移裁定,听听被告意见。其次收到被告就管辖不服本院民事裁定提出上诉后,要注意倾听被告陈述、接收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收集证据,核准事实,发现确属错裁,应立即启动自我纠错机制即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和处理意见。被告若配合法院工作,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时,审判员应做好笔录,口头裁定准许。同时,注意向原告讲明事实和理由,取得其认同。另拟编号带-N的裁定书,速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