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抢方向盘,不是小事,是犯罪!
时间:2025-07-25 阅读:291
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关乎每一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近日,高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对在公交车上强行拉拽方向盘的被告人朱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的判决,再次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任何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案发当日,朱某乘坐本市某路公交车行至某大桥上时,要求公交司机停车下车,公交司机告知其该处无停靠点后,朱某强行用手拉拽公交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司机遂紧急制动停车并报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综合考量考虑朱某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正是为了有效惩治干扰驾驶行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虽未造成更大损失,但足以构成犯罪。“方向盘”掌握着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是绝对的“生命线”和“禁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遵守秩序,尊重司机的驾驶工作。如发生纠纷,应当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绝不可通过抢夺方向盘等操纵装置来干扰车辆的正常行驶。对类似行为,司法机关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后,高新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公共交通环境,为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筑牢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