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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福斌、席安秀等人涉传销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选为典型案例

作者: 王旻     时间:2013-10-04 阅读:992

2012年11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涉传销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6起涉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我院刑庭审理的被告人贾福斌、席安秀、梁业海、王立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北省涉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对外公布。

2007年11月初,被告人席安秀与被告人贾福彬通过同在襄阳开过“永乾商行”(系已被查处的另一传销组织)的被告人王立民相识,席向贾提出在襄阳设立一家公司,用盈利偿还以前在“永乾商行”受损客户的损失,贾表示同意。同月15日,被告人席安秀出资设立了襄阳铭连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铭连祥公司),股东为席安秀、贾福彬,席任公司董事长,分管公司人事、财物;贾任公司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运作,另聘请王立民分管公司市场部和办公室(2008年8月4日被铭连祥公司解职)。铭连祥公司成立后,采用“商品与资本双项运营”的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即“消费带动投资,投资拉动消费”,消费者在公司消费最低额为人民币50元,最高消费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每50元为一股,每股配发价值12元的商品,余款38元作为投资款计算,从第二个月起,每股按13元至14元的标准返还给消费者,连返六个月(对原永乾商行客户的投资按上述返还额的双倍进行3-6个月的返利),期满结束。另规定,业绩达到人民币20000元,并同时缴纳加盟押金5000元和网络使用费1000元/年,可申请设立连锁店,公司对成立的连锁店另配发价值30000元的产品。连锁店可从所属会员的消费总额中提成10%(原永乾商行客户从消费总额中提成5%),作为连锁店的服务费。又规定,每推荐一名新会员加入,推荐人可获新会员投资消费金额扣除商品成本后提成3%的推介费;会员每推荐成立一家铭连祥连锁店,可获得公司500元的奖励,并可获得该连锁店营业额1%的提成。还规定,在公司与连锁店之间设立区域经理,区域经理按管理所辖连锁店销售金额总和的5‰提取管理费。截止案发前,铭连祥公司共在全国设立了11名区域经理、100余家连锁店。经鉴定,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铭连祥公司参加人员达6700余人,经营额达人民币50366834.50元。

   2008年8月,被告人贾福彬、席安秀因在经营上产生分歧,贾遂产生在西安市单干的想法。同年9月18日,贾福彬通过王泉水在西安市办理了西安世福全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世福全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股东为王泉水、贾福彬、刘亚非、杨进芬。公司成立后,实际由被告人贾福彬与梁业海经营,仍然沿用上述铭连祥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经核对该公司收款明细表并由被告人贾福彬确认,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世福全公司共在全国设立43家连锁店、参加人员达580余人,经营额达人民币11622880元。

   2009年5月中旬,因世福全公司收取的投资款不能足额向投资者返利,被告人贾福彬遂产生携款潜逃的念头,并先后采用秘密转移世福全公司账目、财产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更换电话号码、伪造其与梁业海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证明等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世福全公司所收投资款目的。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恒大苹果园东方诗韵”小区6号楼2单元1209号房产、南宁市“盛天茗城”小区2号楼2单元202号房及三区地下室A327车位分别予以查封;将登记在梁富海名下的涉案“丰田”牌皇冠轿车(车牌号为桂ASR555)一辆予以扣押;将涉案的被告人贾福彬以梁富海名义开户,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付家坡分理处的存款107424.89元、被告人梁业海位于农业银行南宁青年国际分理处存款115510.62元、被告人贾福彬以梁业海母亲黄爱超名义开户,位于中国银行南宁双拥支行账户内存款200008元分别予以冻结;将邹希春处涉案的世福全公司款项人民币100203.28元、梁富海处涉案的世福全公司款项人民币600000元分别予以暂扣。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福彬、席安秀、梁业海、王立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商品与资本双项运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利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贾福彬是铭连祥公司、世福全公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是传销经营模式的设计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席安秀是铭连祥公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立民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行为积极,并撰写《团结创造财富》文章进行宣讲,吸引会员加入,扩大传销网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业海是世福全公司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贾福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席安秀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立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梁业海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暂扣的全部涉案财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的款物,属于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梁业海主动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崔正军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到,本次公布的6起涉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我省法院依法严惩涉传销犯罪的重点,而贾福斌、席安秀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主要体现了两处打击重点,一是将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的重点,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重处罚法。二是强化运用财产刑,在判处刑罚方面,除了判处一定期限的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以打击犯罪的经济基础,使犯罪分子无利可图。另外,该案在审理中注意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传销犯罪的特点,寓教于审,以情理感化犯罪分子,力促传销者迷途知返,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实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