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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举报李晓睿法官枉法事宜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关于(2023)鄂 0691 民初 2955 号判决书事宜,特此举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晓睿法官的枉法事宜。 1、李晓睿没有任何业务能力,没有事实依据,仅凭被告口头答辩状,就能妄下判决。该判决为原告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2、李晓睿不懂法,判决过于倾向于报告付鹏。被告违反公司法在先,而李晓睿法官却不判处被告付鹏违反公司法在先,而却用公司法约束原告,判决原告违反公司法称原告“抽逃出资”,逻辑上明显错误。 3、李晓睿法官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自己要求不变更股东身份,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官弃事实与法律而枉法裁判。 4、根据(原告&被告)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2018年1月31日对之前对账目按章程分红;每年1月31日之前对上年度利润分红;未按约定分红,有权追索投资款以及分红;公司应提供财务报表等。但是实际上,公司和付鹏均未履行上述约定内容,未核对账册、未公开财务帐目,这是严重违约的行为。本案应当以该协议作为裁判的重要合同依据。且付鹏违反合同约定在先,而李晓睿法官对付鹏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未做出任何说明及裁定。 详情请见案件答辩状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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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孙书兴
发信时间:
2023/10/4 17:33:30
【信件回复】
孙兴书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你所反映的情况对一审判决不服。经我院核查,你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静待市中院的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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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10/7 10: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