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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和解使“末端执”转“源头治”,义务履行由“强制付”变“主动给”

时间:2023-08-17 阅读:538

“执前和解”是指胜诉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通过和解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不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项矛盾化解措施。“执前和解”程序的适用,能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更灵活便捷的履行方式,使其更自觉的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提升了执行案件办理效率,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也节约执行司法资源,加快了当事人权益实现的进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近日,高新法院在对涉案企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后,通过“执前和解”模式,圆满化解两起涉企纠纷,及时兑现了企业的胜诉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月25日,张某来到襄阳高新法院诉服中心的执行事务窗口,就某定制厂欠其经济补偿一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本案法律关系简单,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执行标的金额较小,具备进行执前和解的条件。经向张某释明并征得其同意后,该院遂启动执前和解程序,委托驻院的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执前和解。调解员联系被执行人某定制厂经营者,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重要性以及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的不利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于8月2日达成执前和解协议,某定制厂同意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协议签订后,定制厂立即将款项转入法院执行账户,本案即时履行完毕。

襄阳某科技公司与某重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2023年8月,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事务窗口执行员审查,该案两公司均系本辖区企业,其中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不利影响,执行人员积极引导某科技公司进行执前和解。经科技公司同意,该院依法委托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执前和解。经调解员释明,重工公司充分了解到成为被执行人后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科技公司达成执前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对执行和解程序的便利、高效,以及法院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予肯定。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高新法院积极推进执源治理,探索开展执前和解工作,力求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23年7月,高新法院先后会同高新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制定出台《执行案件执前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和《涉金融执行案件执前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机制,挂牌成立执前和解工作室,积极开展执前和解工作,努力推动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执行矛盾纠纷。7月中旬以来,执前和解已收案5件,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2件,达成和解1件。

下一步,高新法院将深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不断优化完善执前和解工作机制,切实降低执行成本,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在执前,减轻当事人诉累,为推动诚信社会构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