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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联动聚合力 能动司法显成效

作者: 杜文慧     时间:2012-10-18 阅读:3454

   

  襄阳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与襄樊市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执行一案历经一年半时间,高新法院在市中院执行局申清局长、副局长罗兴国、副处长程勇的亲自参与协调下,将市政府领导关注的一起涉国有企业权益的案件顺利执结。有效制止了被执行人襄樊市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刻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市供销社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国有土地闲置的情况,为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做出重要贡献。

   襄阳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与襄樊市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金公司)因土地转让权纠纷经一、二审判决后,璞金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将璞金公寓所占土地上仓库所占用的约505.7㎡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供销社名下,故市供销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1日向璞金公司下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无一人签收,我院只好留置送达;2010年10月22日璞金公司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被省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1年4月3日,璞金公司以其合法占有涉案土地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向我院报告其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的财产情况;2011年5月2日,璞金公司向市中院提出对我院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以上璞金公司提出的异议被我院、市中院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璞金公司的种种行为,均是用各种理由规避其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

   此时,璞金公司在工程实际完工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即不向市建委及市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因尚欠工程施工方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龙公司)部分工程款,天龙公司将一、二层房屋进行了留置。但其又向天龙公司发出通知以蓄意减少一、二层房屋内的消防设施,恶意阻止大楼的竣工验收工作,为一、二层产权移交留下诸多隐患,使一、二层迟迟不能交付使用,造成了国有资产效益的重大流失。此案因涉及国有土地及国有资产已引起了市委领导的重视,国有资产不能有效合理利用,将会不利于我市经济的稳定发展。我院为避免这种情况继续恶化,也为惩治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市中院执行局申局长、罗副局长、程副处长和我院詹院长、执行局刘局长、承办人王忠军多次进行商议,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该案尽快执结。于是我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努力,市供销社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愿与天龙公司达成工程款付款协议,故璞金公司在交付上将不存在障碍。我院于2012年8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裁定被执行人璞金公司向市供销社交付璞金公寓一、二层房屋,天龙公司所施工的璞金公寓一、二层房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如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由天龙公司负责修复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目前,在法院强制力的威慑下,被执行人璞金公司已将璞金公寓一、二层楼过户至市供销社名下,该案得以执结。该案涉案标的上亿,璞金公司不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市供销社导致本应属于市供销社名下的房产一直闲置,无法使国有土地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新法院经过各种努力强制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为国有资产增值和本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尽的努力,得到了市委领导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