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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2021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时间:2022-07-11 阅读:1142

为更好地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高院、市中院的安排部署,我院对近三年来行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并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2019-2021年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概况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受理行政案件67件(含旧存7件),审结62件,结案率为92.5%。其中公安系统为15件(襄东分局8件、鱼梁洲分局1件、高新分局6件);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19件,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件;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件,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件,襄阳市行政审批局4件,乡镇政府11件(团山10件、米庄1件)、高新社保办事处1件。行政机关败诉9件,分别为团山镇政府7件,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1件,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1件,败诉率为1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55件,出庭应诉率为82%。

2020年受理行政案件63件(含旧存5件),审结57件,结案率为90.48%。其中公安系统为5件(高新分局3件、高新交警大队2件);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18件,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5件,高新土地储备中心1件,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件,乡镇政府9件(团山7件、米庄2件)。行政机关败诉6件,分别为团山镇政府3件,米庄镇政府1件,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件,鱼梁洲建设环保局1件,败诉率为9%。行政负责人出庭56件,出庭应诉率为88%。

2021年受理行政案件129件(含旧存6件),审结119件,结案率为92.25%。其中公安系统为11件(高新分局8件、鱼梁洲分局1件、襄东分局1件、襄东交警大队1件);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29件,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件,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件,乡镇政府7件(团山5件、米庄2件)、高新综合执法局1件。行政机关败诉34件,分别为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28件,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米庄镇政府2件,团山镇政府2件,败诉率为26%。行政负责人出庭123件,出庭应诉率为95%。

(二)主要特点

从案件特点来看,涉及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不动产登记、涉征收(拆迁)、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区域特点比较明显。伴随着实质性化解工作稳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现常态化,出庭应诉率出现稳步上升。行政机关败诉率略有上升,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拆除,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传统行政管理领域的败诉率较低。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规范,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之前,土地登记机关、房屋登记机关之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共享,各自为政,出现“两张皮”现象,尤其是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商品房买卖预告备案登记等之间表现更为突出。如原土地登记机关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分割登记后,未将抵押登记信息记载于新的不动产登记簙记上,导致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分割后的新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进行项目建设,继而又取得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书,相对人购买商品房后,却因不动产登记机关认定土地使用权有抵押登记而不能为相对人办理产权登记,由此引发诉讼。我院2020年、2021年分别受理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为被告的17件、29件均是此类情况。

(二)相关行政机关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20年以来,我院受理的以某行政机关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有4件都是因扣除疫情影响占用的期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且不能说明理由,被裁定不予受理。我院还受理了2件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行政机关提起的不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均系行政机关曾经做出过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或送达程序不当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进而被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三)相关行政机关存在“一事二罚”现象。我院受理的艾某、王某诉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一案[2020)鄂0691行初16]中,该行政机关对二原告分别作出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均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并缴纳罚款等,且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对此事实未予查明,存在一事二罚,经审理两份处罚决定均被撤销。

(四)相关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不规范。在某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是在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被处罚人已经在此前上缴了违法所得,而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时未予以扣减,处罚不规范。如某局就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彭某非诉强制执行一案[(2021)鄂0691行审3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因本案中彭某已经将其中2950元收入予以退还,故其违法所得应为3250元-2950元=300元。故裁定对申请执行中要求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予以扣减,认定为300元。

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中虽列明了土地房屋的四至,但在处罚主文中未对退还土地的四至予以列明,导致法院无从准予执行。如某局就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某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非诉强制执行一案[(2022)鄂0691行审3号],处罚主文为:“一、责令…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686.5平方米移交…管理委员会;”未对退还土地的四至予以列明,导致法院无从准予执行。

(五)在征迁、拆违案件中,相关政府败诉率居高不下,三年来的败诉率占总败诉率的65%左右(扣除集团诉讼案件后的比例)。相关政府在征迁、拆违案件中还存在超越职权行政、行政程序违法,引发行政赔偿诉讼。如曾某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行为一案[(2020)鄂0691行初26号],该政府设立的指挥部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自行清障通知书》,导致被撤销。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有的行政机关片面追求效率,忽视法定程序,执法方式和过程简单机械。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证据收集和保全意识,导致在诉讼中因无法举证而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三、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促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建议政府和行政机关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对标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突出重点工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水平。

2.强化监督考核,持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情况列入年度法治监测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3.严格按照法定期间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建议每案均有专人负责提示时间节点,确保按照法定时限、步骤和方式处理申请非诉执行问题。

4.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特别是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应及时予以规范,多开展执法人员工作培训,提高证据收集和保全意识,切实防止随意性执法。

5.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建议强化依法征收补偿的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拆迁领域执法,明确各级行政主体职责,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新土地管理法带来的新变化,完善配套实施规范,实现拆迁补偿领域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