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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以案释法敲响“禁毒”警钟

时间:2024-06-26 阅读:195

今天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涉毒品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禁毒、防毒、拒毒意识,近日,襄阳高新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龙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3月,龙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0月,龙某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然而,接受过法律惩罚的他并未“迷途知返”。

2023年2月至3月,龙某陆续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收取毒资4498元。期间,龙某为逃避侦查,多次使用其亲属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1999元,后通过提现、取现方式予以转移。9月28日,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转移毒资,积极改变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性质,同样构成洗钱罪。考虑到龙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数罪并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毒品犯罪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健康,更是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今后,高新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努力营造晴朗无毒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