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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万买套“凶宅”,法院:卖方构成欺诈,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时间:2025-10-22 阅读:527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不少家庭为了安家置业,掏空积蓄买下一套房,只盼着能安心居住、踏实生活。可如果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满怀期待装修好的“新家”,竟然是一处连卖家都刻意隐瞒的“凶宅”,你会怎么办?

2024年2月,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他通过中介与杨女士签订购房合同,以85万元的价格买下她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出售方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刘先生放心地付完全款、办好过户,满心欢喜地准备装修入住。

没想到半年后,他从小区邻居口中得知——这房子里曾发生过命案!

想到自己即将入住的“新家”竟有这样的过往,刘先生心理受到严重冲击。他一纸诉状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真相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襄阳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确有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争议焦点在于:出卖人未主动披露该信息,是否构成欺诈,以及买卖合同应否撤销。

法院认为,尽管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影响其物理使用功能,但此类信息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和购买决策,属于能够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信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双方已将“房屋内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作为特别约定列入合同内容,杨女士作为出卖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买受人刘先生基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房屋,其隐瞒行为与刘先生作出购房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外,杨女士辩称对房屋内发生的命案不知情,但其曾在案涉房屋居住7年之久,该理由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杨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遂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杨女士返还刘先生购房款85万元。

二手房交易中,诸如“凶宅”这类虽不涉及房屋质量、却严重影响居住心理的信息,卖家不能“装不知道”,更不能刻意隐瞒。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受法律约束的交易底线。

在此也提醒广大购房者,买房是大事,除了看合同、查证件,也不妨多向邻里打听、多渠道核实房屋情况,避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