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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福斌、席安秀等人涉传销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为典型案例

作者: 王旻     时间:2013-02-28 阅读:1013

2012年11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涉传销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6起涉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我院刑庭审理的被告人贾福斌、席安秀、梁业海、王立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北省涉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对外公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福彬、席安秀、梁业海、王立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商品与资本双项运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利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贾福彬是铭连祥公司、世福全公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是传销经营模式的设计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席安秀是铭连祥公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立民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行为积极,并撰写《团结创造财富》文章进行宣讲,吸引会员加入,扩大传销网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业海是世福全公司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贾福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席安秀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立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梁业海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暂扣的全部涉案财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的款物,属于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梁业海主动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崔正军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到,本次公布的6起涉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我省法院依法严惩涉传销犯罪的重点,而贾福斌、席安秀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主要体现了两处打击重点,一是将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的重点,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重处罚法。二是强化运用财产刑,在判处刑罚方面,除了判处一定期限的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以打击犯罪的经济基础,使犯罪分子无利可图。另外,该案在审理中注意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传销犯罪的特点,寓教于审,以情理感化犯罪分子,力促传销者迷途知返,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实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