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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小伙失踪四年,法院宣告死亡

时间:2024-07-09 阅读:274

近日,襄阳高新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一年轻男子从某大桥跳江,现场所遗落的证件显示系杨某,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事发地点及长江沿线查找打捞,均未发现杨某踪迹。

四年后,2023年5月29日,杨某的父母向高新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杨某死亡。

高新法院鱼梁洲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情况属实后,于2023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杨某依然杳无音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自2019年5月23日失踪后,至今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公安机关也就相关接处警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法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后,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杨某的父母,申请宣告杨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

据此,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宣告杨某死亡的判决,并依法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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