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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撤销仲裁裁决?湖北高院法官实地走访调研

时间:2023-04-11 阅读:473

“互联网+”的模式对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方便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节省各方时间成本都发挥着立竿见影的效果。网络送达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尤其在后疫情时代,已大量运用在诉讼以及仲裁过程中。

但是,随着网络送达的普及,也相伴而生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合法有效的送达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的必要途径,可是,一旦送达程序违法就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并进而因此导致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

近日,一起网络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燕某某以“网络送达”方式未合法有效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十堰中院向湖北高院请示后,为查明仲裁案件送达情况,湖北高院民四庭承办法官马文艳与法官周冬丽等一行专门前往十堰市仲裁委,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现场演练,了解仲裁送达程序,就规范网络送达程序与十堰仲裁委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出了书面复函,同意撤销该仲裁裁决。

走访调研中,十堰仲裁委负责网络送达的工程师详细介绍了该委网络仲裁规则及通过邮件、短信、电脑登录网站查阅等三种网络送达方式,并通过测试版模拟演示了当事人通过电脑登录十堰仲裁委官方网站查阅相关案件法律文书的全过程。

通过查阅仲裁规则、短信内容、现场演示等,法官们发现,虽然十堰仲裁委网络仲裁规则规定了短信到达当事人系统即为送达成功,但该网络仲裁规则本身也是送达的法律文书之一,而短信本身并未告知送达的具体的法律文书内容以及短信发送成功的法律后果,只有登录短信链接或登录网站成功后才能显示相关法律文书。尤其是本案中,当事人燕某某已对短信提示链接打不开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异议的情况下,该委仍以短信发送成功作为送达成功的标志,显然不利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使。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送达程序,承办法官也向十堰仲裁委介绍了湖北高院电子送达及短信送达两种不同的送达流程及送达成功标识,并针对类似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出:在充分利用互联网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同时,不能忽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新技术在实践过程中,更要重视人工针对技术漏洞进行弥补的必要性。十堰仲裁委表示非常欢迎和感谢湖北高院对仲裁业务的指导,希望通过交流和学习,进一步完善网络送达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仅仅是民四庭日益增多的涉外、海事海商等案件中数量较少、标的相对小、程序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但该类案件对于仲裁裁决能否实现“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均有重大影响。湖北高院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在全面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加强对仲裁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指导,充分体现了老百姓的事无小事,切实将游劝荣院长年初提出的让老百姓获得“性价比”高的裁判结果的要求,落在了实处,体现在了每一个案件中。

据悉,下一步湖北高院将就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