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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6 阅读:495

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批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管辖审理襄阳市区内的诉讼标的5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022年6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全市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及捕诉一体办理的通知》,又确定襄阳城区及下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襄阳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

一年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2件、刑事案件4件;审结民事案件226件,审结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为主,其次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高新法院结合审判案件情况,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推动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治理成果,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案例一 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吴某文(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购买20万元的高仿飞天茅台酒自用,吴某同意后,吴某文将吴某发来的账户转发给某公司经理夏某(另案处理),并安排夏某向吴某账户转入20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吴某购买50件(共300瓶)高仿茅台酒,并通过物流公司向该公司发送。夏某收到高仿飞天茅台酒后即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该批高仿茅台酒(300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产品零售价为1499元/瓶。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10万元已退缴。我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2年12月23日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300瓶假冒的茅台酒予以没收,由办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市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及捕诉一体办理的通知》,确定该院集中管辖襄阳城区及下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后,办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标志着该院正式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厦门某语公司诉湖北某尚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厦门某语公司称湖北某尚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作品中,使用了其公司依法登记的美术作品,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高新区法院指派知识产权法官积极引导,协同襄阳市的知识产权局与当事人耐心沟通,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作品。随后,被告方认识到了侵权的法律后果,表示立即停止侵权,并同意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在襄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自愿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高新法院在接到材料当日,及时进行立案,并通过互联网方式连线当事人,审查行政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及申请司法确认的真实性后,裁定确定协议有效,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即刻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该案全程线上办理,“零距离”快速解决了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该院联合知识产权局成功调解数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襄阳市首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例之一。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之一。“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审理模式,开辟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新途径,既发挥了行政调解的专业性、便捷性,也通过司法确认提高了协议执行的权威性和可达性,对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的瓶颈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该模式促进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工作效率。上述案件践行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司法、行政多部门联动,共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深圳某文化公司、襄阳某娱乐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文化公司经南京某文化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极韵文化MV合辑》中170部MV、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共计50部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22年12月8日,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50首视听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维权意识的增强,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包括视听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相关作品。KTV场所的经营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无疑起到了警示KVT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作用,任何未经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违规使用歌曲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促使KTV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依法支付作品使用费,尊重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实现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共赢,进而增强对诚实信用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认同,立足审判守护创新。


案例四   杭州某伞业公司、襄阳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某伞业公司依法享有“天堂”商标,天堂商标于2006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驰名商标。2022年3月8日,在公证处人员随同下原告来到被告经营的某超市,以消费者身份购得印有“天堂”字样雨披一件,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涉案侵权商品系从某百货合法购进,提供了供货商工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进货凭证、打款凭证等。2023年3月2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此类案件应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以确定被告是否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本案被告不同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较规范的企业法人,基于本地小商品经营者的交易习惯,并结合被告提交的工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进货凭证、打款凭证等,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被告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被告仍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此案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合法来源认定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有利于指导小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防范自身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