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齿间无小事 调解暖民心
时间:2026-05-13 阅读:171
近日,襄阳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消弭医患对立情绪,更以司法温情搭建起医患和谐的“连心桥”,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患者小白因智齿疼痛难忍,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辖区内某诊所就诊,明确诊疗需求为拔除2颗智齿,诊所随即为小白实施了智齿拔除手术。术后不久,该诊所未通知小白的法定监护人,便以“存在2颗多余牙齿”为由,劝说小白将该2颗牙齿一并拔除,小白在未告知母亲、也未充分了解牙齿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同意诊所实施了拔除手术。小白母亲事后得知此事,即到医院核实情况,却被告知该2颗被拔除的牙齿均为健康正常牙齿,完全无需拔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与诊所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小白及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诊所退还相关治疗费用1万元,并赔偿误拔健康牙齿产生的后期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医疗纠纷专业性强且矛盾易激化的特性,在仔细查阅卷宗资料、梳理诊疗全过程及相关证据后,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深入了解纠纷症结所在——小白作为未成年人,对牙齿健康认知不足,且未意识到需征得监护人同意便同意拔牙;诊所则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在未向未成年人监护人明确说明牙齿实际状况,擅自劝说未成年人拔除健康牙齿。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一方面耐心安抚小白及其母亲情绪,明确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边界;另一方面,与诊所负责人积极沟通,指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违规之处,阐明未尽告知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诊所正视自身过错,换位思考患者的痛苦与损失。围绕赔偿金额这一核心争议,承办法官反复组织协商,积极寻求利益平衡点,逐步缩小分歧。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对立情绪,达成调解协议:诊所赔偿小白医疗费、后续牙齿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双方就此次纠纷再无争议,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僵持多日的医疗损害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