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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卖”房骗得150余万元

作者: 张磊 刘念 何波     时间:2012-03-30 阅读:682

   售楼员沉迷游戏机赌博,为翻本私刻公章,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10多名买房人购房款150多万元。面对房、钱两空的现状,11名被骗人以房地产公司管理不善使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150余万元购房款。27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1名买房人怒告房地产公司索赔购房款

 2010年10月,十堰的明女士与襄樊大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公司)售楼员田永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5.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由大道公司在高新区开发的公园一号小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明女士分3次将7.5万元购房款交付给田永明,田永明给明女士出具3张盖有大道公司印章的收据。

 2011年10月8日,公园一号小区三期开盘,明女士向大道公司询问交房时间。不料,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只收到其购房款5.6万元,并没有与她签订买卖合同。

 明女士拿出田永明给她的收据(上面盖着大道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大道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这是田永明伪造的印章,收据也是假的。此时,田永明已不知去向。

 与明女士有类似遭遇的买房人不少。2011年9月,市民张先生到公园一号小区看房后,将7万元首付房款转入田某提供的账号。

 高新区警方接到买房人的报警后立案侦查。经初步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10月期间,先后有13名买房人通过银行转账或交现金的方式,被售楼员田永明骗去房款150多万元。

 钱被骗了不说,还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的是假公章,房子也没了着落。被骗的买房人,认为田永明是大道公司工作人员,田永明与自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购房款的行为都是田永明的职务行为,大道公司应承担责任。

 当事双方多次协商无果,11名买房人于去年底将大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购房款150多万元。

 售楼员沉迷赌博输掉百万元房款

 去年11月22日,潜逃回黑龙江老家的田永明被当地警方抓获。

 据了解,田永明,现年27岁,黑龙江省鹤岗市人,2005年退伍后先在西安、武汉等地当过售楼员。2009年,田永明在襄阳结婚后,在大道公司当起了售楼员。

 2010年3月,爱玩游戏机的田永明输了一大笔钱。为翻本,田永明趁公司会计不备,偷了3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并用这些收据私收了12万元房款。这12万元房款中的大部分被田永明输掉了。

 不久后,大道公司查账,田永明主动向公司汇报了其私收房款一事。后来,其岳父帮他还款,公司决定让田永明继续上班。

 此事没能让沉迷赌博的田永明觉醒,田永明反而越陷越深。2010年8月,田永明收到一名客户5000元的购房定金,给对方打了张白条。这时,田永明有了利用客户对他的信任弄钱的想法。

 于是,田永明花了160元钱在街边刻了两枚假公章:一枚是大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一枚是公司的收款收据专用章。接着,田永明拿来公司现成的合同书,并在文化用品店买来收款收据。做了这些准备后,田永明开始私收房款。2010年10月,田永明用假公章签订了第一份购房合同,收了5万元房款。截至2011年10月,田永明先后私收了10多名购房人的购房款,共计150多万元。

 田永明归案后交代,其私收的房款,大部分钱在高新区和樊城区的多个游戏机室里输掉了。

 田永明说:“我爱玩游戏机,输了钱想翻本,想到用购房款当本钱,没想到越陷越深,到最后不能自拔。这事是我一手造成的,我除了积极筹款还钱外没有别的办法。我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目前,警方已逮捕了田永明,正在进一步侦查此案。

 谁该为购房款被骗担责成庭审焦点

 27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1户买房人与大道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当事双方就田永明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以及谁该为购房款被骗担责展开激烈辩论。

 大道公司委托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其代理律师称,公司对田永明的授权仅仅是置业顾问,他无权收钱,公司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收钱。从形式上,不少合同所盖公章是田永明私刻的,大道公司并没有与买房人签合同;从实质上,大道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房款。因此,这些合同是无效的。

 买房人签订假合同和交钱时,他们犯的共同错误就是过分相信田永明的承诺,忽视了公司承诺的存在,居然将房款直接汇到田永明的个人账户上,或把现金直接交给田永明,甚至让田永明到买房人家中收钱。大道公司在节假日做活动时,为方便客户,才允许财务人员在一楼大厅收款,平时都在二楼财务室收款。公园一号小区七百多套房屋,都是以此程序成交的。仅有这十多位客户犯了低级的错误。买房人在这些行为中,没有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有重大过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其损失不应大道公司承担。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受11户买房人委托,向法院表明观点:田永明收受购房款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大道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买房人代理律师称,田永明是大道公司员工,其利用了买房人对他的信任,以大道公司的名义,与买房人签订合同并收受房款,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在重大活动或特定节假日,大道公司售楼人员是可以收受业主购房款的。作为业主,按照田永明的要求将购房款交给他是完全合理的。作为一般人,公章真伪不是靠肉眼可以观察出来的,大道公司让买房人来鉴别公章既无法律依据也极不公平。田永明携款潜逃,大道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大道公司让非财务人员收款,并且不是当场出具收据,给田永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房屋是满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生活资料,依据目前的市场行情,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是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购买一套房屋。若因开发商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买房人遭遇损失,却要由这些普通百姓来承担,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极不公平的。

 于是,田永明花了160元钱在街边刻了两枚假公章:一枚是大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一枚是大道公司的收款收据专用章。接着,田永明拿来公司现成的合同书,并在文化用品店买来收款收据。做了这些准备后,田永明开始私收房款。2010年10月,田永明用假公章签订了第一份购房合同,收了5万元购房款。截至2011年10月,田永明先后私收了10多名购房人的购房款,共计15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