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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用好经济影响评估 细心呵护企业发展

作者: 王晗     时间:2021-09-08 阅读:462

 A公司因与B公司、张某、刘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原告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B公司数次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经与A公司沟通,A 公司认为冻结银行存款更有利于将来执行,不同意B公司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后解除冻结。

承办法官温继若通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查明:A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张某借用B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刘某。张某诉A公司及刘某诉张某、A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均经法院判决并生效,目前A公司尚欠张某工程款一百余万元,张某尚欠刘某工程款七十余万元。现A公司认为B公司、张某、刘某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本院。

因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系正常经营的企业,根据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相关规定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我院迅速对本案保全措施是否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社会经济稳定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若继续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B公司可能因此丧失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的机会,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活动将受到影响。且该案涉及工程质量鉴定,鉴定周期较长,长期将B公司账户冻结可能产生严重且不可逆的经济后果。经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后发现,可以灵活利用各方当事人在另案中的生效债权来“置换”本案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即刘某承诺在本案处理完毕前不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而张某也承诺在本案处理完毕前不向法院申请执行A公司,进而促使A公司同意解除本案中对B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我院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从现实角度促使A、B公司相互理解、互谅互助,并耐心、细致的向被告张某、刘某讲解执行的相关规定。在承办法官和双方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张某、刘某存在一定损失,A公司还承诺在不申请执行的期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本案因财产保全产生的纠纷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案件审理周期过长而导致“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如何处理好涉企纠纷的保全环节,是对我院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理解力与执行力的重大考验。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在立案、审理、保全、执行等环节全面进行经济影响分析、评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