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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法院人性司法促和谐

作者: 焦静平     时间:2012-04-11 阅读:799

   近日,襄阳高新法院接到宜昌秭归在襄阳务工的农民工宋某送来的一面锦旗,对高新法院的刑事审判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诚挚谢意。事情的原委缘于高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法院认真审理,最终以民调刑缓的方式圆满结案,各方当事人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10月初,被告人熊某与万达工地工头梅某的农民工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熊某与方某等人多次商议报复梅某等人。当月底,方某因结账问题,再次与梅某的工人发生争执并被打伤。同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熊某电话邀约陈某帮忙打架,陈某于次日纠集了被告人尹某等数人前来帮忙,方某交给熊某2500元作为活动经费。当晚6时许,被告人熊某、邓某、尹某及陈某等人在襄阳“香雅园”酒店吃饭。席间,被告人邓某得知梅某已结完账准备离开本市,便告之熊某,熊某及陈某即纠集数人前往万达工地找梅某等人,途中遇到梅某工程队的四名农民工宋某等,便不问青红皂白地指使陈义等人追打该四名工人,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宋某受重伤。梅某得知情况后,带领手下工人手持木棒赶到“香雅园”酒店地段与被告人熊某、尹某等人互殴,双方打斗时致路人王某眼部轻微伤。事后,方某交给被告人熊某2000元人民币作为本方受伤人员医药费。

   经鉴定,被害人宋某被人致伤,构成重伤(九级伤残);王某被人致轻微伤。

   本案的被害人宋某、王某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自主张对方赔偿15万和8千元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宋某系宜昌市秭归县乡下在襄阳打工的农民工,因住医院治疗而举债。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尹某、邓某在公共场所,为寻私仇、聚众持械斗殴,被告人熊某系邀约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尹某、邓某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尹某、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尹某、邓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高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综合全部案情,权衡各方利益,力争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如果对各被告人判处实刑,由于各被告人均没有执行能力,被害人只能收到一份无法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无异于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如果各被告人的众多亲友能够代为垫付,双方能够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谅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各被告人也可因此被判处非监禁刑,如此一来,各方息访罢诉,案结事了。基于这一工作思路,承办案件的法官衡丹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及亲属,或者面对面,或者背靠背,经过多次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成功调解并当场兑付,被害人一方在正常赔偿数额的基础上,获得了3万的赔偿款,各被告人也因对方的谅解而获判缓刑。结案后,被害人充满感激,给高新法院送来一面“执法为公,服务为民”的锦旗。